Helmut Zerrle Schweißtechnik-Großhandel GmbH 在线商店一般交易条款
§ 1 适用范围
(1) 本一般交易条款(以下简称“AGB”)适用于就商品交付以及(在明确约定的范围内)服务提供所订立的、由以下一方
Helmut Zerrle Schweißtechnik-Großhandel GmbH
Meierweg 6
86154 Augsburg
德国
(以下称为“Zerrle”、“我们”或“卖方”)
与其客户之间通过在线商店,或与经由在线商店促成的订单相关而订立的所有合同。
(2) 除非在相关条款中明确作出不同规定,本条款既适用于消费者,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
(3) 消费者是指为主要既不能归属于其商业活动、也不能归属于其独立职业活动之目的而订立法律行为的任何自然人。
(4) 企业经营者是指在订立法律行为时基于其商业活动或独立职业活动而行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权利能力的合伙。
(5) 对于企业经营者,本条款亦适用于未来的业务关系,我们无需再次明确提示其适用。
(6) 客户的、与本条款有所偏离、相抵触或作为补充的一般交易条款,仅在我们以文本形式明确同意其适用时,方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使我们在知悉相抵触的交易条款的情况下无保留地实施交付,亦同。
(7) 合同双方之间的个别约定优先于本条款。
§ 2 合同相对方与联系方式
合同相对方为:
Helmut Zerrle Schweißtechnik-Großhandel GmbH
Meierweg 6
86154 Augsburg
德国
电话:0821 298299-0
电子邮箱:zerrle@zerrle.com
公司注册地:奥格斯堡 (Augsburg)
登记法院:奥格斯堡地方法院 (Amtsgericht Augsburg)
商业登记簿:HRB 7851
增值税识别号:DE239120454
§ 3 报价与产品展示
(1) 在线商店中对商品和服务的展示原则上并不构成订立买卖合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而是邀请客户发出订单(要约邀请)。
(2) 产品图片仅用于示意。尤其由于技术显示条件、屏幕呈现、型号更新或制造商的变更,图片与实际交付的商品之间可能存在细微差异。
(3) 技术数据、尺寸、重量、性能参数及其他产品信息,尤其基于制造商说明以及发布时可获得的产品信息。
(4) 在不实质性损害合同约定的商品用途的范围内,我们保留对产品进行技术改进及合理变更的权利。
(5) 对于按个别要求制作、配置或专为某一客户采购的商品,以约定的技术规格、图纸、订单确认或其他个别约定为准。
§ 4 合同订立
(1) 客户可在在线商店中选择商品并加入购物车。
(2) 在发出订单之前,客户可以检查其输入内容,并在技术上有相应设置的范围内进行更正。
(3) 通过点击最终的订购按钮,客户即就购物车中所含商品发出订立合同的具有约束力的要约。
(4) 订单的收到原则上会以电子方式向客户予以确认。除非确认中明确另有说明,自动的收到确认尚不构成对合同要约的承诺。
(5) 合同通过下列方式成立:
- 我们以文本形式作出的明确订单确认,
- 发货确认,
- 商品的移交或寄送,或
- 我们作出的其他明确承诺表示。
(6) 如使用即时触发付款的支付方式,且订购流程中已作相应说明,则合同可在相应付款流程成功完成时即告成立。
(7) 我们有权拒绝订单,尤其是在商品不可获得、价格标示明显错误、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滥用,或经许可的资信审查之后。
(8) 对于企业经营者,订单还可通过个别报价、订单确认、电子邮件、接口或其他约定的订购途径成立。
§ 5 合同文本的存储
(1) 对合同订立具有决定意义的信息,将在法定及企业留存义务的范围内予以存储。
(2) 在线商店中如提供客户账户,则可在其中查阅相应的订单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信息。
(3) 消费者将在持久性数据载体上(尤其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法律所要求的合同信息。
§ 6 合同语言
对合同订立具有决定意义的合同语言为德语。
如提供本条款或其他合同文件的翻译,则该翻译仅用于便于理解。对于企业经营者,在存在差异时原则上以德文版本为准,但另有不同的个别约定的除外。
§ 7 价格
(1) 在线商店中所示价格取决于相应的标注以及客户身份。
(2) 对于消费者,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价格标示为含法定增值税的价格。
(3) 对于企业经营者,价格可标示为净价,另加各适用的法定增值税。
(4) 除商品价格外,还可能产生运输费、包装费、货运费、保险费、关税或其他附加费用。就消费者而言,法律所要求的费用信息将在发出订单之前予以显示。
(5) 对于企业经营者,以报价、订单确认、客户账户中或个别存留的条件为准。
(6) 针对特定客户的价格、折扣、阶梯价格或特别条件仅适用于相应有权享有的客户,未经我们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7) 在明显的书写、计算或输入错误以及可辨识的错误价格标示情形下,法定的撤销权不受影响。
§ 8 付款条件
(1) 相应订购流程中所提供的支付方式将在订单完成之前向客户显示。
(2) 除非另有约定,发票金额于合同订立或开具发票时立即到期应付。
(3) 对于企业经营者,可适用个别约定的付款期限。尤其以订单确认、发票或个别存留的客户条件为准。
(4) 我们保留仅在审查相应条件后方提供某些支付方式的权利。
(5) 尤其在新客户、订单金额较大、按个别要求制作的商品、特别采购或对付款能力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下,我们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求预付款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6) 只有在我们能够支配全部发票金额时,付款方视为已完成。
§ 9 迟延付款
(1) 迟延付款时适用法定规定。
(2) 对于消费者,可按法定利率要求迟延利息。
(3) 在无消费者参与的法律行为中,对于报酬债权,法定迟延利率为相应基准利率之上九个百分点。
(4) 我们保留主张更进一步迟延损害的权利。
(5) 对于企业经营者,法定的迟延定额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6) 在客户严重迟延付款或财产状况实质性恶化的情形下,我们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尚待提供的给付以预付款或提供担保为条件。
§ 10 交付与交付区域
(1) 交付将送至客户在订购流程中提供的或另行约定的收货地址。
(2) 可供交付的区域及寄送方式,以在线商店的说明或个别约定为准。
(3) 对于企业经营者,可约定不同的交付条件,尤其是依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 进行的交付。
(4) 如约定采用 Incoterms® 条款,则以明确约定的版本及条款为准。
(5) 机器、设备、焊接设备或大件商品的交付,可通过货运公司或其他合适的运输服务提供商进行。
(6) 客户有义务在订购时提供完整且准确的收货资料。
(7) 因客户有过错地错误提供收货地址、无正当理由拒收,或因其他应由客户负责的投递失败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客户收取。
§ 11 交货时间
(1) 所标示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日期,仅在被明确约定或确认为具有约束力时,方具约束力。
(2) 除非另有约定,交货期限自合同订立时起算。
(3) 如约定预付款,交货期限原则上自收到约定的付款后方开始起算。
(4) 如订单的执行取决于客户的信息、技术数据、批准、图纸或其他协作行为,则交货期限原则上自我们完整获得执行所需信息时方开始起算。
(5) 应由客户负责的迟延,将在合理范围内延长约定的交货期限。
(6) 客户在交货迟延时的法定权利不受影响。
§ 12 自身供货
(1) 对于企业经营者,如我们已与供货商订立具体的补充采购交易,且商品不可获得并非应由我们负责,则约定的交货期限以我们自身获得正确且及时的供货为保留条件。
(2) 在此种情形下,如我们尽管已正当且及时地下单,仍因非自身过错而未获供货,我们将立即通知客户。
(3) 如商品持久不可获得,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就未交付商品已支付的款项将立即退还。
(4) 对于消费者,适用法定规定。
§ 13 分批交付
(1) 对于企业经营者,在客户可合理接受的范围内,允许分批交付。
(2) 分批交付尤其在下列情形下为可合理接受:该分批交付可由客户在合同约定用途的范围内使用、其余所订商品的交付仍有保障,且客户不会因此产生重大额外负担或额外的重大费用。
(3) 对于消费者,仅在法定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致使消费者因此遭受不合理不利的情况下,方进行分批交付。
§ 14 风险转移
(1) 对于消费者,商品意外灭失和意外损坏的风险原则上自商品移交给消费者时方转移。
(2) 如消费者自行委托承运人进行运输,而该承运人事先并非由我们指定,则适用关于风险转移的法定规定。
(3) 对于企业经营者,除非另有约定,风险最迟自商品移交给货运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他受托实施寄送的第三方时转移至客户。
(4) 如约定采用 Incoterms® 2020,风险转移依明确约定的条款确定。
§ 15 受领迟延
(1) 如客户陷入受领迟延,或有过错地违反其他协作义务,适用法定规定。
(2) 我们有权主张因此产生的适当额外费用,尤其是运输费、退运费、仓储费及重新寄送费用。
(3) 更进一步的法定请求权不受影响。
(4) 对于消费者,仅适用法定条件。
§ 16 所有权保留
(1) 所交付的商品在相应买价获得完全支付之前,仍归我们所有。
(2) 客户有义务妥善对待处于所有权保留之下的商品。
(3) 如第三方对处于所有权保留之下的商品实施扣押或意图扣押,客户应立即通知我们。
(4) 在客户有违约行为、尤其是迟延付款的情形下,我们可依法定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商品。
§ 17 对企业经营者的扩展所有权保留
(1) 对于企业经营者,在因持续业务关系产生的一切现有及未来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我们保留对所交付商品的所有权。
(2) 企业经营者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转售保留所有权的商品。
(3) 企业经营者现即将因转售而产生的债权,在保留所有权商品发票金额的范围内让与我们。我们接受该让与。
(4) 企业经营者仍获授权收取该等债权。我们自行收取该债权的权限不受影响。只要企业经营者正当履行其付款义务,我们原则上不会自行收取该等债权。
(5) 如保留所有权的商品被加工、改制、结合或混合,则系为我们作为法定意义上的制造者而进行,我们并不因此承担义务。
(6) 如与不属于我们的物品进行加工、结合或混合,我们按加工时我们所交付商品的价值与其余被加工物品价值的比例,取得新物的共有权。
(7) 如担保的可变现价值超过我们债权的 10% 以上,经企业经营者要求,我们将按自己的选择释放相应担保。
§ 18 消费者的撤回权
对于远程销售合同,消费者原则上享有法定撤回权。
撤回权仅适用于消费者。
除非明确另有约定,不向企业经营者授予约定的撤回权。
§ 19 撤回权告知
撤回权
您有权在十四日内无需说明理由撤回本合同。
撤回期限为十四日,自下列之日起算:
— 您或您所指定的、非承运人的第三方占有该商品之日;
— 就您在同一订单范围内订购且分开交付的多件商品的合同而言,为您或您所指定的、非承运人的第三方占有最后一件商品之日;
— 就分为多批发货或多件交付一件商品的合同而言,为您或您所指定的、非承运人的第三方占有最后一批发货或最后一件之日。
为行使您的撤回权,您必须向我们
Helmut Zerrle Schweißtechnik-Großhandel GmbH
Meierweg 6
86154 Augsburg
德国
电子邮箱:zerrle@zerrle.com
电话:0821 298299-0
以明确的声明(例如通过邮寄的信件或电子邮件),将您撤回本合同的决定予以通知。
您可以为此使用下述撤回权范本表格,但并非必须使用。
在我们依法有义务提供电子撤回功能的范围内,您也可通过在线商店中提供的撤回功能行使您的撤回权。有关该功能的位置及使用的信息将在在线商店中提供。
如您使用电子撤回功能,我们将立即在持久性数据载体上向您确认收到您的撤回。
为遵守撤回期限,您只需在撤回期限届满前发出关于行使撤回权的通知即可。
§ 20 撤回的后果
如您撤回本合同,我们必须立即、且最迟自我们收到您撤回本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您退还我们已从您处收到的一切款项,包括交付费用(因您选择了不同于我们所提供的最便宜标准交付方式而额外产生的费用除外)。
对于此项退款,我们将使用您在原始交易中所使用的同一支付方式,但与您明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因此项退款向您收取任何费用。
在消费品买卖中,我们可以拒绝退款,直至我们收回商品,或直至您提供已寄回商品的凭证,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若我们已提出自行取回商品,则不适用本规定。
除非我们已提出自行取回商品,否则您必须立即、且无论如何最迟自您通知我们撤回本合同之日起十四日内,将商品退回或移交给我们。
只要您在十四日期限届满前寄出商品,即视为遵守期限。
在您已就此获得正当告知的范围内,退回商品的直接费用由您承担。
对于因其性质无法以普通邮寄方式退回的商品,尤其可能产生货运代理费或货运费用。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预计的退回费用将在合同订立前予以说明或合理估算。
仅当商品的价值减损系因对商品进行了为检验其性质、特性及功能而非必要的处置所致时,您方须对该价值减损负责。
§ 21 撤回权的排除与消灭
在法律有规定且双方未另行约定的范围内,撤回权尤其不存在于下列关于商品交付的合同:
- 非预先制作、其生产以消费者的个别选择或指定为决定性因素,或明确按消费者个人需求量身定制的商品,
- 易于迅速变质或保质期会很快届满的商品,
- 出于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不适于退回、且其密封在交付后已被拆除的商品,
- 交付后因其性质已与其他物品不可分割地混合的商品,
- 以及法律另行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形。
对于服务或数字给付,最初存在的撤回权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提前消灭。
关于撤回权排除与消灭的法定规定仍具决定性。
§ 22 撤回权范本表格
撤回权范本表格
如您想撤回合同,可以填写本表格并寄回给我们:
致:
Helmut Zerrle Schweißtechnik-Großhandel GmbH
Meierweg 6
86154 Augsburg
德国
电子邮箱:zerrle@zerrle.com
本人/我方 (*) 特此撤回本人/我方 (*) 就购买下列商品 (*) /提供下列服务 (*) 所订立的合同:
订购于 (*) /收到于 (*):
消费者姓名:
消费者地址:
消费者签名(仅在以纸质形式通知时):
日期:
(*) 请删去不适用者。
§ 23 电子撤回功能
(1) 在我们依法有义务为在线订立的合同提供电子撤回功能的范围内,该功能将在在线商店中以便于访问的方式提供,并在法定撤回期限内保持可用。
(2) 该撤回功能使消费者能够以电子方式向我们提交撤回声明。
(3) 消费者可通过该功能提交用于识别合同及作出撤回声明所需的信息。
(4) 在发送电子撤回声明后,消费者将立即在持久性数据载体上以电子方式收到撤回已送达的确认。
(5) 消费者并非必须使用电子撤回功能。撤回也可以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作出。
§ 24 法定瑕疵权利
(1) 对于消费者,适用法定瑕疵权利。
(2) 商品在风险转移时符合法定的主观要求、客观要求以及(如相关)安装要求的,即不具有物的瑕疵。
(3) 商品有瑕疵时,消费者尤其享有法定的补充履行权,以及在具备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减价、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的权利。
(4) 法定的消费者保护权利不因本条款而受到限制。
§ 25 对企业经营者的瑕疵权利
(1) 对于企业经营者,在法律允许作此种缩短的范围内,瑕疵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原则上为自风险转移起十二个月。
(2) 该缩短不适用于:
- 因侵害生命、身体或健康所致损害的请求权,
- 基于我们或我们的法定代理人或履行辅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义务所致的损害,
- 恶意隐瞒的瑕疵,
- 基于明确承担之保证的请求权,
- 法律强制规定的追偿请求权,
- 依《产品责任法》产生的请求权,或
- 其他法律不允许缩短的情形。
(3) 在瑕疵请求权成立时,对于企业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首先有权按自己的选择通过修理或更换交付的方式进行补充履行。
(4) 补充履行失败、不可合理期待或被拒绝时的法定权利不受影响。
§ 26 商人的检验与通知义务
(1) 如该买卖对合同双方而言均为商行为,则适用法定的检验与瑕疵通知义务,尤其是《德国商法典》(HGB) 第 377 条。
(2) 在依正常经营过程属可行的范围内,买方应在交付后立即检验商品。
(3) 如检验中发现瑕疵,应立即向我们通知。
(4) 如日后出现检验时无法辨识的瑕疵,应在发现后立即通知。
(5) 如未按法律要求及时作出瑕疵通知,适用法定的法律后果。
(6) 本规定仅在《德国商法典》(HGB) 第 377 条或可比拟的法定检验与瑕疵通知义务适用于该合同关系的范围内适用。
§ 27 保证
(1) 只有在被明确称为保证并已相应地向客户作出承诺时,保证方成立。
(2) 制造商保证原则上是相应制造商的保证。
(3) 制造商保证的范围、期限及条件依相应制造商的保证条件确定。
(4) 客户的法定瑕疵权利不因保证而受到限制。
§ 28 责任
(1) 我们承担无限责任:
- 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下,
- 对因侵害生命、身体或健康所致的损害,
- 依《产品责任法》的规定,
- 在承担明确保证的情形下,但保证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恶意隐瞒瑕疵的情形下,以及
- 在其他强制性法定责任的情形下。
(2) 在轻过失违反重大合同义务的情形下,我们对合同典型的、于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
重大合同义务是指其履行才使合同得以正当实施成为可能、且合同相对方通常得以信赖其得到遵守的义务。
(3) 在其余方面,对轻过失所致损害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排除。
(4) 上述责任限制相应地有利于我们的法定代理人、员工及履行辅助人。
(5) 强制性法定责任规定不受影响。
§ 29 产品使用与储存
(1) 客户应遵守相应的产品信息、操作说明书、安全信息、警示提示、技术数据表及储存提示。
(2) 技术产品、机器、焊接设备、焊接配件及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商品,只能依其按用途的使用方式及相应制造商说明加以使用。
(3) 如某产品的使用需要特别的专业知识、资质、个人防护装备或法定安全措施,则对其遵守属于相应使用者的责任范围。
(4) 不当的使用、安装、改动、维修或储存,在相应损害或瑕疵可归因于此的范围内,可能影响法定请求权。
(5) 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不因此被一概排除。
§ 30 不可抗力
(1) 对于给付的迟延或不能,在其系由超出我们合理影响范围且非应由我们负责的事件所致的范围内,我们不承担责任。
(2) 此类事件尤其可能包括:
自然灾害、火灾、洪水、大流行病、流行病、战争、恐怖活动、骚乱、合法的劳资争议措施、官方措施、禁运、严重的能源或原材料短缺、交通线路的严重中断、非应由我们负责的重要 IT 或通信基础设施故障,以及可比拟的事件。
(3) 在暂时性障碍存续期间,约定的给付期限相应合理延长,延长的时间为障碍持续时间加上必要的重新启动时间。
(4) 一旦对我们而言属可能且可合理期待,我们将就重大障碍及其预期影响通知客户。
(5) 如障碍持续之久,以致对某一合同相对方而言已无法合理期待其继续履行合同,则解除权与终止权依法定规定确定。
§ 31 出口管制与制裁
(1) 我们的交付与给付以其实施不违反任何适用的国家、欧洲或国际出口管制规定、禁运、制裁或其他强制性法律禁止为保留条件。
(2) 客户有义务应要求向我们提供进行法律所要求的出口管制审查所必需的信息。
(3) 在为进行必要的出口管制或制裁法审查所需的范围内,我们有权暂时中止交付。
(4) 如某项交付或其他给付因强制性法定出口管制或制裁规定而被禁止,则我们无义务实施被禁止的给付。
(5) 更进一步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不受影响。
§ 32 数据保护
(1) 个人数据将依适用的数据保护法规定予以处理。
(2) 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方式、范围、目的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个人权利的信息,见我们各自适用的隐私政策。
(3) 该隐私政策可在在线商店或我们的网站上查阅。
(4) 如为履行合同而使用支付服务提供商、寄送服务提供商、IT 服务提供商或其他个人数据接收方,个人数据的传输仅在适用的数据保护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 33 抵销与留置权
(1) 消费者有权依法定规定进行抵销。
(2) 对于企业经营者,仅在反对债权无争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或已具备裁判成熟条件时,方允许以之进行抵销。
(3) 对于企业经营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仅可基于源自同一合同关系的反对请求权行使留置权。
(4) 强制性法定权利不受影响。
§ 34 法律选择、管辖法院与最终条款
(1)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切合同关系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Kaufrecht) 的适用。
(2) 对于消费者,此项法律选择仅在不致因此剥夺消费者依其惯常居所地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享有之保护的范围内适用。
(3) 如客户为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财产,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奥格斯堡 (Augsburg) 为因合同关系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的专属管辖法院。
(4) 在依法定规定允许订立管辖协议的范围内,亦同。
(5) 个别约定优先于本一般交易条款。
(6) 如本条款的个别规定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嗣后变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法律后果依法定规定确定。其余规定的效力不受影响。
(7) 个别约定的变更与补充依法定形式规定及双方之间所达成的约定确定。
Helmut Zerrle Schweißtechnik-Großhandel GmbH
Meierweg 6
86154 Augsburg
德国